不再要求户口本、取消地域要求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8月13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号文(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在民政部网站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原规定相比,修订草案对登记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
根据草案规定,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取消了以往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结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宣告婚姻无效”的规定,并对“离婚冷静期”做出了具体规定。
亮点1
结婚、离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本,取消登记地域限制。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已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公布的草案也体现了民法典涉及婚姻的最新要求。
例如,草案修改了婚姻登记所需材料,取消了户口簿的要求,以促进婚姻自由。根据修订草案,内地居民申请婚姻登记,提交的文件和书面材料只有两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签署的声明,证明该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出具的证件仅包括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近年来,我国对内地居民进行“跨省普遍婚姻登记”试点,并逐步修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去年,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扩大内地居民“跨省统一婚姻登记”试点。调整后,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实施“跨省结婚、离婚普遍登记”试点。
调整后,双方均无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携带所需材料到居住证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在居住地登记结婚。一方永久居住地。
目前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取消了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草案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这也意味着,未来婚姻登记将不再有地域限制。
亮点2
明确婚姻可以宣告无效及三类情形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修订草案中的若干条款明确了婚姻无效的情形。
例如,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必须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对方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以冒充、诈骗方式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具的事实认定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等审查相关情况,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三类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未达成离婚协议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婚姻登记不是在中国大陆办理的。
亮点3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详细规定,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退出
“离婚冷静期”是一项引人注目的婚姻新规定。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离婚冷静期”,明确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原离婚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和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本条例的规定。
同时,草案第十七条明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清偿等事项的共识。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和书面材料,并查询有关情况。当事人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的解决达成一致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草案还提出,离婚男女自愿恢复婚姻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婚姻登记。
亮点4
婚姻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个人信息必须保密。
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婚姻登记涉及的信息安全以及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工作要求。
草案明确,根据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并明确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婚姻规划和建设。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与人民法院及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
对于婚姻登记机构,草案要求婚姻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不得收取婚姻登记费用或者其他义务。婚姻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了解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以及婚姻登记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外,草案还规定,婚姻登记机构除办理婚姻登记外,还应当提供婚姻家庭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咨询专业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草案还明确,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婚姻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四类情形的,要依法给予处分。这四类情形包括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违反规定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隐私和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的;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丢失的;婚姻登记或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均需收费。草案明确,对违规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关联
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向民政部反馈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情况:
根据民政部要求,现将《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顶部导航栏“沟通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目(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角“征求意见”栏),点击:010 -30000提交意见。
2、将您的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mzbhunyin@163.com。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
3、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在信箱上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信封。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1日。
新京报记者吴伟
编辑张树静校对李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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